2007年1月2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婚前股票婚后增值可以认定共同财产
陈建辉

  李先生问:
  我与黄某结婚前,我的父母给我10万元购买股票,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。现黄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,请问有法律依据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、经营收益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。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、经营收入,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,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,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,由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。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,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,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本案中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,但如举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,那么这笔增值财产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。